(2016)鄂010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盛国栋与曹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栋,曹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55号原告盛国栋。被告曹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栋诉被告曹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国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盛国栋负担。审判员 姚朝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舒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