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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盛国栋与曹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栋,曹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55号原告盛国栋。被告曹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栋诉被告曹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国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盛国栋负担。审判员  姚朝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舒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