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因吸毒,于2014年1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5年12月3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范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湘L小车从桂阳县城关镇金叶路丽都商行后的居民小区驶出金叶路,在丽都商行门口右转弯驶入金叶路时撞倒在路边玩耍的廖某某,致廖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颅底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脑脊液耳鼻漏,重度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经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健康检查登记表,查获经过,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道理交通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证人肖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廖某甲的证言,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照片,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部分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因本案先行行政拘留十四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