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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5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雪峰与徐寿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峰,徐寿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5096-1号原告赵雪峰,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徐寿峰,男,40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峰与被告徐寿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徐寿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峰撤回对徐寿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彬审 判 员 宝 燕 燕人民陪审员 杜 艳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萨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