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鑫与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636号原告陈鑫,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亚洲广场11楼B座2-1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鑫诉被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鑫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46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陈鑫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鑫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46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