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黄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黄茂荣,蒋林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58号。负责人秦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茂荣,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原审被告蒋林涛,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黄茂荣、原审被告蒋林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俊华代理审判员 熊 涛代理审判员 敬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芯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