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1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被告人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刑初58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外号“某爷”,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6)5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先后多次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等地共盗窃8套出租车上的计价器、顶灯等设备(价值共计15830元),除自己使用外,其余以每套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详情如下:1、2014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惟楚大厨房对面,将被害人谭某某停在路边的湘BY32**出租车顶灯、计价器等六件设备盗走,安装到自己的套牌的士车上。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2280元。2、2015年2月2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湘依路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的湘BY26**出租车计价器等五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1620元。3、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印象花都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湘BY33**出租车计价器等六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2020元。4、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株洲日报社附近,将被害人彭某某的湘BY27**出租车计价器、顶灯等六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2020元。5、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医院附近,将被害人文某某的湘BY26**出租车计价器等五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1830元。6、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1815线顺鑫家园附近,将被害人向某某的湘BY17**出租车计价器等六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2020元。7、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大坪9队小樟园生态厨房附近,将被害人肖某某的湘BY30**出租车计价器等六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2020元。8、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阳光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冯某的湘BY31**出租车计价器等六件设备盗走。经鉴定,被盗出租车设备价值2020元。被告人何某某在知道被告人张某某有出租车设备出售后,于2015年2、3月份分两次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上购买两套出租车设备。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4、5月份再一次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上购买出租车设备时,得知被告���张某某手上的出租车设备系盗窃得来,仍然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上先后又购买了三套完整的出租车设备(六件套)。被告人何某某将所购买的出租车设备除安装在自己黑的士上外,其余均转卖给他人谋利。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上购买的三套出租车设备价值共计6060元。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谭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文某某、向某某、肖某某、冯某的经济损失15830元,并取得该八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谭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文某某、向某某、冯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彭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申某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株天价认鉴(2015)138号、1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湖南中孚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车计价器等设备价格说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6)荷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谭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文某某、向某某、冯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赔偿了八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八名被害人的谅解,对两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宾迎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