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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鹤壁市汇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提出复议请求,代为放弃、进行和解等相关法律事物。委托代理人张笑丹,男,该公司财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复议人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淇滨法执罚字第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淇滨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汇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天津五洲元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故对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期间,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洛阳中收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芳审判员 冯保勇审判员 侯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