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鋆、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徐鋆,符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516号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保洋,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鋆,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符燕,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鋆、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4元,由原告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人民陪审员  杜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