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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张菊连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张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公司住址:长治市八一广场西北角。负责人:邢玉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菊连,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县人民法院(2013)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菊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菊连银行存款6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