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通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9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杨荣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系鄂尔多斯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刘波,男,汉族,34岁,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