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玉坤、王玉抓等与李恩军、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坤,王玉抓,李恩军,王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85号原告王玉坤,男,1995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玉抓,男,1994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恩军,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辉,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熊东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科,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玉坤诉被告李恩军、王辉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履行完毕,原告王玉坤、王玉抓来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玉坤、王玉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坤、王玉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坤、王玉抓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