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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吉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公司与张立辉的工程款纠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公司,张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13号申请人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福昌,。被申请人张立辉,男,住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公司诉张立辉的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立辉在赵万波处的债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沈洪涛所有的位于九台市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