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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与唐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唐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03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洪波。被执行人唐宏林。本院在执行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与唐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宏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