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玉林申请宣告王维富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玉林,女,1963年生。申请人刘玉林要求宣告王维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与王维富系夫妻关系。1999年5月11日,王维富在修理油箱时油箱发生爆炸伤到其头部,致使脑部神经受损,虽经治疗但未能完全好转。2004年5月,王维富自行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及家人多方查找均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维富死亡。经查,王维富,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与申请人刘玉林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维富于2004年端午节后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查找,但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诉至本院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维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维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维富自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十余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查找,以及本院依法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玉林作为王维富的妻子,现申请宣告王维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维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