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俊贤与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4行初56号起诉人郑俊贤,男,193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2016年3月28日,本院收到郑俊贤的起诉状,请求:1.确认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强行征用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赔偿给起诉人被征用果林地1.5亩、龙眼树29棵,以及果树每年产值收入人民币15000元,总合计人民币337000元,并归还80%土地;3.责令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赔偿起诉人多年上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5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诉人认为,其位于本村山坡处有一片龙眼树,正处于大产值年龄,龙眼树29棵,每年可收入人民币15000元左右。从2008年4月被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强行征用,作为荷珠村小学建设用地。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村民的合法私有果树及土地使用权、果树收益权,以及果树补偿权,致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郑俊贤在起诉状中诉称:2008年4月,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强征起诉人果地,作为荷珠村小学建设用地,说明起诉人郑俊贤在当时就已知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而起诉人于2016年3月28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俊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清锋审判员  林佳冰审判员  范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晓岚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第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