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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凤诉被告孙某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凤,孙某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马某凤,女被告:孙某涛(曾用名孙某涛),男本院受理原告马某凤诉被告孙某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