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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友军降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友军降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军降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居2幢317-9。法定代表人:范国有,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法定代表人:杨柏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友军降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