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彭军与孙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彭军,孙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彭军。被执行人孙金生。申请执行人李彭军与被执行人孙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7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彭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金生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7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