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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烦县国土资源局与李顺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娄烦县国土资源局,李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2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娄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承德,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建军,娄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李顺军,男。我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娄国土资监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后,于2016年3月30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申请执行人李顺军非法占用的土地予以退还及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予以拆除。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李顺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