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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殿中与吴倩、施新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殿中,吴倩,施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18号申请执行人:金殿中,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吴倩,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施新全,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殿中与被执行人吴倩、施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