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后勇耀诉被告马正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勇耀,马正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75号原告后勇耀。被告马正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负责人马志得。本院在审理原告后勇耀诉被告马正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后勇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后勇耀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勇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因原告后勇耀申请撤诉减半交纳340元,由原告后勇耀负担340元。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