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傅荣华与马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荣华,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69-1号申请执行人:傅荣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被执行人:马辉,女,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建国路56号百信幸福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辉的存款、收入20200元(其中本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辉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