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周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上诉人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