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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周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上诉人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