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霞与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霞,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55号申请人王霞。被申请人刘言之。被申请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满国。申请人王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言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