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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陈国富、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陈国富,王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17号之一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山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清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桢,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国富。被告王丽莉。委托代理人陈国富,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富、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富、王丽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485元,由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