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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贺春雨与贺井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春雨,贺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402-1号申请执行人贺春雨,男,1953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贺景祥(贺井祥),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景祥(贺井祥)在翁牛特旗梧桐花农村信用社xxxxx的账户(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贺景祥(贺井祥)在翁牛特旗梧桐花农村信用社xxxxx的账户存款扣划yy元,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二、解除被执行人贺景祥(贺井祥)在翁牛特旗梧桐花农村信用社xxxxx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