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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古浪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古浪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202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住古浪县。原古浪县供电公司职工。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古浪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古浪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永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