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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173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