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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公志与徐乃宣、程体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公志,徐乃宣,程体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3号原告:徐公志,男,194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乃宣,男,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程体英,女,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公志诉被告徐乃宣、程体英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公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公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公志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仲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