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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袁国星、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星,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袁国星。被执行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星与被执行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博执字第47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袁国星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