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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芝迎芸花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芝迎芸花服饰有限公司,陈忠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313号原告晋江市芝迎芸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孙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祥平、伍曼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晋江市芝迎芸花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并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服装辅料,尚欠货款689520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该货款及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1份,主要内容为:“结算到2014年9月15日,陈忠挺结欠债权人芝迎芸花(柯孙新)689520元整,因履行债务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欠款人:陈忠挺。”以此证明被告欠其货款689520元等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和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发票各1份。以此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9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辅料。2014年9月15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89520元,并约定因履行债务发生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9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的交易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对此,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起诉后至今,被告仍未能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律师代理费系欠条上打印形��,故仅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晋江市芝迎芸花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8952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及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5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60元。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海堤人民陪审员  陈雄伟人民陪审员  赖建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苗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