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与辛朝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辛朝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15号原告: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经营者马连顺,该休闲岛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朝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与被告辛朝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由原告安新县荷花淀连顺休闲岛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利审 判 员 贾晓路人民陪审员 崔红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