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侯银华与许建平、陈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银华,许建平,陈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130号原告侯银华。委托代理人田宇铭,靖江市生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平。被告陈万金。原告侯银华与被告许建平、陈万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宇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建平、陈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许建平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分四次共向我借款9万元,后陆续归还了2.8万元。双方于2011年2月7日结账,许建平就尚欠的6.2万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并承诺每年年底前还款1.5万元,陈万金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条出具后,被告许建平陆续还款1.2万元,被告陈万金还款0.5万元。尚欠4.5万元至今未还。被告陈万金亦未承担担保之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建平立即归还借款4.5万元,被告陈万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许建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6.2万元,每年底前还款1.5万元,陈万金在担保人后签名。借条出具后,被告许建平归还原告1.2万元,陈万金代为归还了0.5万元。后原告催款未果,致起讼争。本院认为,被告许建平、陈万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建平在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约还款的义务。被告陈万金为许建平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建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银华借款45000元,被告陈万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4元,费用缴纳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