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友云诉孙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友云,孙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23号原告曾友云,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孙科,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曾友云诉被告孙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1.00元,由原告曾友云承担。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申开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