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友云诉孙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友云,孙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23号原告曾友云,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孙科,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曾友云诉被告孙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1.00元,由原告曾友云承担。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申开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