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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欧忠江与夏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忠江,夏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377号原告欧忠江,男。委托代理人刘汝锋,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立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忠江诉被告夏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忠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忠江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