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欧忠江与夏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忠江,夏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377号原告欧忠江,男。委托代理人刘汝锋,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立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忠江诉被告夏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忠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忠江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