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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高方华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459号原告高方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方华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方华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高方华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高方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