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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宋连贵申请执行石占军、邵洪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贵,石占军,邵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67号申请人宋连贵,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石占军,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邵洪柱,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宋连贵申请执行石占军、邵洪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宋连贵申请撤回对(2015)敖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