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宋连贵申请执行石占军、邵洪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贵,石占军,邵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67号申请人宋连贵,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石占军,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邵洪柱,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宋连贵申请执行石占军、邵洪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宋连贵申请撤回对(2015)敖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