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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德兰、杜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德兰,杜建军,钱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开军,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伏德兰,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杜建军,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钱锦,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伏德兰、杜建军、钱锦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伏德兰、杜建军、钱锦的银行存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4年8月22日前按月利率11.52%计息,2014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17.28%计息,利随本清,直至还清日止)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