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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洛阳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洛阳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洛阳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洛阳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6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