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道荣与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荣,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593号原告:唐道荣,女,生于1961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农。委托代理人:王羽,丹江口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调解。被告:李涛,男,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道荣诉被告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道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道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唐道荣负担。审判员 陈永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饶真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