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建昌与朱光利、朱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昌,朱光利,朱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20号原告:赵建昌,个体。被告:朱光利,个体。被告:朱伟伟,个体。原告赵建昌与被告朱光利、朱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淑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光利、朱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昌诉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朱光利向原告借款26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5日还清,由被告朱伟伟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被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5000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光利缺席无答辩。被告朱伟伟缺席无答辩。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朱光利通过担保人李家震向原告赵建昌借款500000元,原告以现金和通过自己账户网银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朱光利500000元,被告朱光利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赵建昌现金(小写)500000。(大写)伍拾万元整,期限60天。于2013年8月2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延期期间利率按40%收取利息。如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金,由中间担保人偿还。借款人:朱光利,中间担保人李家震,2013年6月21日”。被告朱光利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鉴,担保人李家震在中间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还款,并按照月息2.5%的标准同步支付实际欠款部分的逾期还款利息,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告偿还本金后尚欠原告逾期还款利息65000元。另查,2015年4月1日,被告朱光利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指令自己的公司黄骅市昌源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朱光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西分理处开办的账号为622……1369的账户跨行转账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偿还。2015年6月17日,经原告赵建昌及被告朱光利协商,就原2013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后,尚欠的逾期还款利息65000元,连同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200000元,重新办理出借手续,并由被告朱伟伟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被告朱光利、朱伟伟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款265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赵建昌现金(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265000元整,于2015年8月5日前还清。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由家中房产及全部财产来偿还;或由中间担保人家中财产及全部财产来偿还。(原借条作废),以此为证,签字生效。借款人:朱光利138××××4860,中间担保人:朱伟伟158××××5333,2015年6月17日”。被告朱光利、朱伟伟分别以借款人、担保人身份签名并书写了各自的联系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5000元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逾期还款利息只要求被告按本金2000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还清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再查,李家震出庭证实,朱光利以前从事装修业,现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朱伟伟与朱光利系父女关系。朱光利先后两次向赵建昌借款,第一次是2013年6月21日,朱光利向赵建昌借款500000元,李家震为朱光利做的担保,朱光利收到了赵建昌的500000元。之后,朱光利再次向赵建昌借款,李家震也在场,原被告要求李家震担保,李家震不同意担保,对于第二次借款的时间和金额,李家震记不清了。再查,赵建昌为黄骅市昌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90.9091%。上述事实有2013年6月21日借条一份、2015年6月17日借条一份、银行明细账查询单、付款指令明细信息单、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光利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朱光利履行借款给付义务,被告朱光利收到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一、关于借款金额。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6月17日,被告朱光利为原告赵建昌出具265000元借条的行为,系被告朱光利对第二次借款200000元及第一次借款逾期还款利息65000元的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据,故原告请求被告朱光利偿还借款本金265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的计算。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265000元,于2015年8月5日前还清,被告未按期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按本金200000元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6日起至还清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被告朱伟伟的担保责任。被告朱伟伟为被告朱光利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的行为,系朱伟伟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朱伟伟与原告之间没有明确保证方式,故被告朱伟伟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朱伟伟与原告之间没有明确保证期间,但借条中明确了还款期限,被告朱伟伟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朱伟伟对被告朱光利在2015年6月17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本金265000元及按照本金200000元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朱光利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元及按照本金200000元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伟伟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光利、朱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昌借款26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朱伟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被告朱光利、朱伟伟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