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胡某甲,胡某乙,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胡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同意被执行人胡某甲以其所有的申请执行人徐某应返还的嫁妆抵偿34656元。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支付41000元,另应承担受理费1065元、执行费1034.81元。经查,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