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澍忻诉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澍忻,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048号原告(被告)许澍忻,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锡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四层4098室。法定代表人周紫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许澍忻诉被告(原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许澍忻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锡杰,被告(原告)华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许澍忻诉称:1999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2009年1月1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被告薪酬管理办法,原告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考核发放。公司于年初下达基本任务书,并在任务书中明确。在业务部门完成基本任务以后,按一定比例提取费用和绩效工资。2012年度,被告根据上述规定,与化肥一部签署2012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化肥一部经营指标为:销售收入34000万元、利润总额236万元、费用总额(含计提奖励)90万元。后原告所在化肥一部圆满完成指标,实现利润3684938.78元,被告根据经营指标化肥一部计提奖金619323.82元,原告获得绩效工资244023.82元。2013年和2014年被告未按规定在年初下达《基本任务书》,未明确绩效计提比例。2013年和2014年化肥一部分别创造利润505万余元、633万余元,被告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分别支付化肥一部450000元、481250元绩效工资,原告仅获得绩效工资177000元、186084元。原告认为被告擅自降低工资标准,被告既未征求原告意见,也未告知原告本人,故被告应按照2012年度计提标准予以计提补发。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认为仲裁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1、仲裁关于2013年绩效计提比例按照当年目标责任书中费用总额83万元和利润总额312万元的比值26.6%作为计提比例缺乏依据。2013年度的《目标责任书》中仅仅规定了费用总额为83万元,并未如2012年《目标责任书》中将绩效数额包含在费用总额中。仲裁认为该83万元费用总额中包含了绩效计提没有依据,同时如果按照仲裁所理解该费用总额83万元含有绩效计提数额的话,也与常理向悖。因2012年任务书销售收入为34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36万元,费用总额(含计提奖励)90万元。2013年任务书中对应销售收入为50424万元,利润总额为312万元,费用总额83万元。通过数字对比而知,在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有48.3%和32.3%的增幅,而费用总额却出现明显下降,不符合市场常规。故在2013年度《目标责任书》中关于费用总额83万元没有明确指出包含绩效计提的情况下,不能就此理解其中包含了绩效计提。2、仲裁关于原告未能提供2014年《目标责任书》所载计提比例,同时认为被告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确定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确定适用被告19.9%的绩效计提比例适用法律有误。2014年的《任务书》被告并未下达,原告谈不上提供,该行为系被告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错误行为,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明显有误。3、仲裁就被告擅自降低工资标准未与原告协商或告知原告的错误行为未予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2013年度《目标责任书》虽于2013年9月下达,但既未征求原告意见,也未告知原告,而2014年《目标责任书》并未下达,违背《薪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故仲裁分别确定的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绩效计提比例26.6%和19.9%不具有适用效力。2012年之前绩效工资的计提比例不固定,每年都变化,但会在年初目标任务书中予以确定,这样职工可以有选择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仲裁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有误,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年度绩效工资264949.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年年度绩效工资420718.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原告)华垦公司辩称:1999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会同,原告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考核发放。被告发放绩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绩效工资244023.82元,2013年绩效工资177000元,2014年绩效工资186084元。原告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绩效工资差额38399元。现被告不同意仲裁裁决,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调整业务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依法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1、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每年增长工资,工资是否增长、增长的幅度均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的经营自主权,该等权利内容包括两部分:(1)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主要是企业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2)工资水平决定权,主要是按照法定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条件或因素包括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生产经营特点、劳动生产率以及劳动就业状况等多个方面。绩效工资也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之一,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利润情况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奖励性、浮动性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综合多种因素而最终决定如何发放每一年度的绩效工资以及该年度绩效工资的具体额度,这均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2、本案中,被告每年度都会根据其实际运营情况、费用核算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总经办、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最终予以实施。原告2012年——2014年度的绩效工资均系按照公司总经办、董事会最终批准的该年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予以发放的,合法有效。二、仲裁委计算2013年奖金的费用计提比例于法无据。如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时可综合衡量多种因素而最终决定如何发放每一年度的绩效工资以及该年度绩效工资的具体额度。被告2013年奖金的费用计提比例亦应根据该年度的目标责任书、业务部门的效益、岗位工作业绩、费用核算、考核情况等多种因素由公司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西城仲裁委比照上一年度的奖金计提比例简单推算下一年度的奖金比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西城仲裁委裁定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绩效工资差额的做法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被告销售部所有员工的2013年年度奖金均系被告综合考虑当年实际运营情况、个人考核情况等多种因素后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计提和发放的,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绩效工资差额,会导致和原告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成果的其他员工获得了不同的的薪酬,这违背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被告的利益。现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3年年度绩效工资差额38399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被告)许澍忻对被告(原告)华垦公司的起诉辩称:被告虽有权确定工资分配方式、水平,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等规章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告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不得滥用该权利,不得侵犯劳动者知情权。本案薪酬管理办法是有效实施的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但被告在2013年下达的任务书中违反了该制度,没有包括绩效比例问题,也没有在年初下达,2014年任务书并没有下达,与薪酬管理办法相悖。有违同工同酬的情节是被告拖欠工资,而非原告主张绩效工资无关。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许澍忻入职华垦公司。2008年1月,华垦公司(甲方)与许澍忻(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12月31日终止,乙方工作应达到岗位职责及任务书要求,公司《管理手册》及对其修订的文件为合同附件。2009年,华垦公司(甲方)与许澍忻(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乙方工作应达到岗位职责及任务书要求,公司《管理手册》及对其修订的文件为合同附件。许澍忻、华垦公司均认可许澍忻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公司按年考核发放;2012年至2014年,许澍忻担任化肥业务一部副经理。2011年12月29日,化肥业务一部经理签署《化肥业务一部2012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一、任务承担人周莹。二、经营目标及费用控制以本部门主营业务的经营为主,经营指标达到销售收入34000万元、利润总额236万元、费用总额(含计提奖励)90万元。三、考核(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以利润总额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业务渠道的开拓和维护、应收帐款的回收等指标考核可持续经营能力,以经营和管理的基础工作,以敬业、合作、稳健、创造等品德评价综合职业素质。1、达到本责任规定的经营目标,得总考核分数的70%。2、可持续经营能力,共占总考核分数的15%……3、经营管理及其他工作,共占总考核分数的15%……(二)考核执行:财务部每季末对各部门的经营业绩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并予公告,同时根据核算结果核定下季度的费用开支额度。每半年,公司依据财务部的核算结果,对各部门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与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确实有较大出入的,八月底之前经营班子报董事会申请对经营目标进行调整;年终,经营班子对各部门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四、奖惩(一)奖惩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二)奖励:年终,总经理按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兑现奖励。(三)处罚……。2012年2月25日,华垦公司制定《薪酬管理办法》(2012年2月修订),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公司实行薪酬分配与公司效益挂钩,与本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薪酬随考核结果而变动;第二条,公司薪酬体系由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组成,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2、绩效工资是职工工作业绩和贡献的主要体现。公司实行各业务部门的费用和绩效工资合一的分配办法,即业务部门完成基本任务后,按一定比例提取上述的费用和绩效工资。各业务部门的费用和绩效工资的计提比例根据业务部门效益和岗位工作业绩由经营班子确定。业务部门总的提成比例定为45%……。第三条,岗位工资等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后发放。……第七条,公司年初向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下达基本任务,并与各部门签订《任务书》,当年7月底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公司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约定基本任务时考虑以下因素,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指标,2、公司上年未计入成本的财务费用,包括公司坏账损失利息、投资项目占压利息、经济纠纷案件占款利息等,3、公司上年未分摊的公共开支,包括公司统一公关费用、内退员工工资、坏账损失、董事会经费、无法分摊费用开支等,4、综合部门、管理部门费用,高管层费用,5、业务部上年实际创利水平,6、经营环境和政策变化情况。第八条,公司以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为基数,确定业务部门基本任务和费用及绩效工资提成比例。1、营业收入包括……第十条,公司根据业务部门实现利润总额(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情况计提绩效工资。具体提取比例在与各部门签订的年度任务书中明确。……第十二条,业务部门的奖励,1、业务部门实行按业绩提成与管理综合考评相结合。公司年终对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基础性管理、成长潜力、安全稳定等进行百分制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可适当调减业务部门的绩效工资,具体考评指标及办法由经营班子另行制定。2、业务部门提取的绩效工资,当年如果无应收帐款则全额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3、业务部门当年出现超过本部门利润总额的逾期应收款或经济纠纷等,可按规定比例计提,暂缓发放绩效工资,待风险完全解除后兑现。……第十八条,绩效工资年度终了预提,年度财务审计结束后兑现。2013年3月20日,华垦公司制定《绩效工资发放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为:……第三条,公司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的结果确定各部门的绩效工资发放总额及部门负责人的奖金数额,由综合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的汇总、审核、申报和制表手续,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通知财务部执行。第四条,部门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发放数额,原则上确定在部门人均绩效工资数额的1.1——1.2倍,即部门正职为1.2倍,副职为1.1倍;业务部门负责人为1.1-1.4倍,即正职为1.2——1.4倍,副职为1.1——1.2倍……具体数额由部门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协调核定,经理办公会批准。第五条,业务部门经理根据部门内人员的工作业绩及考核结果,在部门内部进行有差别的发放,真正使公司的奖励制度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大家的作用……。2013年,华垦公司制定《华垦公司2012年奖金提取方案》、《华垦公司业务部门2012年奖金计提明细表》、《化肥一部2012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其中,《2012年奖金提取方案》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公司2011年与业务部门签署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指标,经核算考核,化肥一部、二部完成了全年的任务,拟提取奖金1447470.98元(化肥一部、二部合计)。《华垦公司业务部门2012年奖金计提明细表》显示:化肥一部营业收入610911436.67、营业成本607131252.83、营业税金4135.02、财务费用91110.04、毛利润3684938.78、费用计提比例38%、总费用计提1400276.74、已发生销售费用805250.24、按任务书计提奖金数595.026.50、提交董事会计提奖金数595026.50。《化肥一部2012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显示总额619323.82元(税前)许澍忻分配绩效工资244023.82元,占人均倍数1.18倍。2013年9月4日,化肥业务一部经理签署2013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一、任务承担人周莹。二、经营目标及费用控制销售收入50424万元、利润总额312万元、费用总额83万元。三、考核(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以利润总额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业务渠道的开拓和维护、应收帐款的回收等指标考核可持续经营能力,以经营和管理的基础工作,以敬业、合作、稳健、创造等品德评价综合职业素质。1、完成规定的经营目标,得总考核分数的68%。2、实现可持续经营能力目标,共占总考核分数的15%……3、完成对应的管理及其他工作,共占总考核分数的17%……(二)考核执行:财务部每季末对下达的经营目标及费用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并予公告,并根据核算结果核定下季度的费用开支额度。年度中期,公司依据财务部核算结果,对部门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年度终期,公司对各部门经营和管理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四、奖惩(一)奖惩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二)奖励或处罚:公司依据考核结果,按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兑现奖励或处罚。2014年9月25日,化肥业务一部经理签署《化肥一部分配比例》,规定许澍忻享受1.18倍。华垦公司支付许澍忻2013年绩效工资177000元(税后金额133755元)。2015年6月30日,化肥业务一部经理签署《化肥一部2014年绩效工资分配比例》,规定郭春滔税前13750元(借调一个月),许澍忻享受1.16倍为186084元,共计495000元。华垦公司支付许澍忻2014年绩效工资186084元(税后金额133844.25元)诉讼中,华垦公司提交2012年奖金提取方案——第五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第003号议案和附件,2014年9月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3年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第002号议案和附件,关于2014年度绩效工资分配的议案——第5届董事会第29次会议第005号议案、2015年6月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其中,2012年奖金提取方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其中载明业务部门的整体费用与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公司业务毛利的45%,这部分计提后在扣除销售费用之后则为业务部门的绩效工资,照此计算其剩余部分为1066065.62元。《化肥业务一部2012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华垦公司业务部门2012年奖金计提明细表》等为其附件。2014年9月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华垦公司根据2013年的经营情况和公司相关制度,研究通过2013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确定盈利业务部门90万元、人均15万元,需待董事长同意并上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2013年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2014年9月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3年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说明》为其附件,《2013年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说明》载明盈利业务部门提取绩效工资方法为以部门的业务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占用资金成本)为基础,按24%的比例计提费用,减去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业务部门的绩效工资,按此方法业务部门应提取绩效工资90万元(化肥一部、二部合计)。关于2014年度绩效工资分配的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载明盈利业务部门提取绩效工资方法为以部门的业务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占用资金成本)为基础,按20%的比例计提费用,减去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业务部门的绩效工资,按此方法业务部门应提取绩效工资97万元(化肥一部、二部合计),除此之外,公司提取10万元作为总经理基金,其中3万元用于对2014年度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部门业务一部、二部、财务部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2015年6月总经理办公会确认上述方案。另查,许澍忻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垦公司支付2013年度绩效工资308527.96元、2014年度绩效工资432406.52元。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677号裁决书,裁决华垦公司支付许澍忻2013年绩效工资差额38399元、驳回许澍忻的其他仲裁请求。后许澍忻、华垦公司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目标责任书、会议纪要、董事会议案、分配表、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677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许澍忻、华垦公司均认可许澍忻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考核发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查明事实,许澍忻所在的化肥业务一部2012年度的绩效工资和费用按照当年利润总额的38%计提,计提后扣减费用,按照人均数额和各自的比例分配绩效工资;华垦公司提交董事会议案、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其中记载2013年度、2014年度的绩效工资和费用分别按照当年利润总额的24%和20%计提,计提后扣减费用,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按照部门总额45万元、人均15万元和各自的比例分配,2014年度的绩效工资按照部门总额49.5万元和各自的比例分配。华垦公司支付许澍忻的绩效工资不低于以上分配方式确定的数额。许澍忻、华垦公司无关于费用和绩效工资计提比例的约定,许澍忻要求按照2012年度的计提比例计提并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垦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许澍忻2013年度绩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许澍忻二〇一三年度的绩效工资差额三万八千三百九十九元;二、驳回原告(被告)许澍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许澍忻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