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783号原告杨某,理发师。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何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