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赵宏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赵宏伟,周兴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5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75061-1),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4号。负责人李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伟。被告周兴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赵宏伟、周兴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8万元,冻结或查封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