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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邓萍、孙喆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萍,孙喆铭,上海江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协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萍,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孙喆铭,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被执行人上海江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福克斯A栋都庄路421室,组织机构代码76648063-4。法定代表人孙喆铭。被执行人上海协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406室,组织机构代码09388052-8,证照编号30000000201511060201。法定代表人张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5)奉法执字第328号和(2016)赣0921执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喆铭和范净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室(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159**)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孙喆铭、上海江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协菱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喆铭和范净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748弄46号601室(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159**)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训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