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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四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张某甲,男,1943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52年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要辉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