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四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张某甲,男,1943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52年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要辉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