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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洛阳苏扬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亮,洛阳苏扬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亮,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洛阳苏扬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北涧河桥南路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苏扬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苏扬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12月27日起,以25324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