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提福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提福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97号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甜丽,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提福握,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提福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