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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2民初658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包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现年七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被告还生性懒惰,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8月,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被告以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后原告撤诉。但原告撤诉后,原、被告感情并没有和好,反而更加疏远。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赵某某(现年七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告与被告200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证据二、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购房发票各一份(以上证据均质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贺兰县银都蓝湾30-1-603室房屋,总价款为338401元,首付13840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贺兰支行贷款200000元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买房子的首付中还有50000元是向被告父亲借的钱。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各一份,证明贺兰县金鹏汽车装潢店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赵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向很好;2、原、被告婚后因买房向被告父亲借款5万元。被告赵某就其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购房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经庭审核实,原、被告婚后贷款购买位于贺兰县银都蓝湾30-1-603室房屋一套,经营位于贺兰县志升汽配城的金鹏汽车装潢店铺一家,另有自行车一辆、煤气灶一台、电饭锅一个、美的牌微波炉一个、缝纫机一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债权有:屠国平欠付400元,吴国平欠付1550元,吴老七欠付款210元;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为:黄河农村信用社贷款1万元、常新明货款1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贺兰支行房屋贷款,但下剩贷款数额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已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稳固,原、被告之间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便起诉离婚略显草率,婚姻本应互相包容,互相扶持。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希望能好好和原告继续生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精心教育孩子,维持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原告诉称曾起诉法院离婚的事实,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小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该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